“临时大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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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纲领最后阶段的修改,是同筹备会及所有出席代表的讨论结合一起进行的。从中共方面正式提出草案初稿,到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共经过了七次讨论,由到达北平的全体政协代表分组讨论两次,纲领起草小组讨论三次,筹备会常委会讨论两次。此外,政协各参加单位还组织各自成员进行了讨论。代表们字斟句酌,反复推敲,畅所欲言,互相商讨,真正做到了集思广益。讨论中提出的修改意见,有的被采纳或基本被采纳,有的为进一步修改提供了参考,有的当场进行了热烈讨论。至于提出的意见究竟有多少条,是很难统计清楚的。这里只举出几个至今印象很深的例子。
关于国名及国名简称问题。本来,在发出新政协号召前后,在中共文件和领导人的著作中,即多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法(《新民主主义论》中称“中华民主共和国”),如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2月15日完稿的《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8月1日毛泽东复香港各民主党派与民主人士电等,都把新中国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随后在10月上旬提出、11月25日达成协议的《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及随之起草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组织大纲草案》中,又改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名称,直至新政协筹备会召开。筹备会期间,黄炎培、张志让等主张用“中华人民民主国”,张奚若等主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后决定采用后一种意见。
引起热烈争论的,倒不是国名的确定问题,而是国名的简称问题。最初起草的《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组织大纲草案》中有“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简称中华民国”一条,筹备会召开后,该大纲草案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简称一说仍旧保留着。代表们对要不要保留这个简称及是否把简称写入共同纲领之中,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争论。一些代表主张,不仅在政府组织法中应注明“简称中华民国”,而且要把这一简称写入共同纲领,因为共同纲领要具有照顾统一战线中各个组织的意义,应该沿用习惯了的称呼。更多的代表认为,不应简称“中华民国”,因为“中华民国”并不是一个简称,而是代表旧中国统治的一切,反动派标榜“中华民国”,而人民对它已发生反感,人民的新中国是新民主主义的,不能与之混同,如果要用简称,就简称“中国”。还有的代表主张,既不应简称“中华民国”,也不必在纲领条文中注明简称“中国”,因“中国”是习惯用法,不是简称。最后,所有政协文件均没有写简称。
关于社会主义目标问题。一部分代表认为,既然我们将来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那就应该在纲领中把这一目标写出来,以使全国人民了解到未来社会的远景以及共同奋斗的最终目标。另一些代表则认为,在今天的政协中提出社会主义问题还为时过早,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以不写社会主义为好。而且,新民主主义本身就预示着社会主义方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支持后一种意见,刘少奇、周恩来都在大会上对这一问题作了说明。这里基本的原因是:第一,共同纲领是属于国家政权在现阶段的施政纲领,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为现阶段需要而制定的,它不应去描绘现阶段尚不能实现的理想。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的任务就是建设新民主主义,如在共同纲领中过早地写进社会主义目标,就很容易混淆现阶段的实际步骤与将来的理想。第二,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是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新民主主义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制定的,要把共产党的第二步奋斗目标——社会主义写进国家的基本文件中,也必须经过一个解释、宣传和实践的过程,只有全国人民通过实践认识到这是唯一的最好的前途,才会真正承认它,并愿意为它而奋斗。所以暂时不写上社会主义目标,并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第三,纲领的经济部分已实际保证了向社会主义前途迈进。
关于“爱国民主分子”问题。有的代表提出,序言里“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一句中的“爱国民主分子”应删去,因为这里讲的是阶级,爱国民主分子也属于四个阶级之内。刘少奇在参加小组讨论中对此作了解释:有些爱国民主分子不属于四个阶级,例如地主、官僚资产阶级中之开明分子,单独提出“爱国民主分子”,是给他们开门,让他们进来。
关于“人身自由”问题。纲领初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其中未提“人身自由”。许多代表对此提出意见,认为人身自由是最根本的自由,如无人身自由,其他自由都将谈不到,因此必须在各种自由权之中加入人身自由一项。这一意见在下一个印稿中即被采纳。
关于苏联问题。有的产业界的代表出于同外国做生意的考虑,认为关于外交政策的条文不必突出联合苏联的内容。这一意见未得到响应。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三个国民党民主派的政协代表就这个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他们的意见是:“本党十三年改组时提出联合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就是指的苏联,今天应明确地说出来”,“联苏的口号是非公开提出不可”。纲领草案遂保留了“首先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的条文。
除这几点以外,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还有许多。如在第二章“政权机构”开头一条应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属于全国人民”;政协组织成份中的“知识界”应改为“知识分子”;“反对贪污、浪费”的提法太轻,应改为肃清(或严惩、根绝)贪污、严禁浪费;调剂五种经济成份的关系,应加上金融政策、技术政策两个方面;等等。这些意见基本被后来的修改稿所采纳。另有一些建议,如文字改革、对日和约等,均属不是现在所能做到和不必即行准备去做的事项,故没有列入条文。
经各方反复讨论和毛泽东多次修改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于1949年9月17日为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所接受。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9月22日,周恩来就纲领草案起草的经过向大会作报告。大会组成包括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在内的六个分组委员会,以最后完成各项文件的起草工作。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由出席政协的45个单位和特邀代表中派人组成,中共方面为周恩来。45个单位中,只有民盟派出章伯钧、罗隆基两人,其他均为一人。28日,政协各单位及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分别举行会议,对纲领草案作最后一次讨论。至本日,整理委员会又收到代表意见21件,经讨论,除对9月20日印稿中的不正规字体加以规整和增添一处标点外,全体一致通过并保存原文送交大会主席团。29日,政协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0月1日,刚刚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毛泽东发布公告,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政府的施政方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分序言和总纲、政权机构、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七章,总计60条,7000余字。这个纲领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的施政准则。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目标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它给新中国制定了政权机构、军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的总原则。它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纲领的制定和通过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最低纲领即新民主主义纲领,已被集中代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阶级、各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意志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一致接受,成为新中国的建设蓝图。
第七章筹备开国的日日夜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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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纲领最后阶段的修改,是同筹备会及所有出席代表的讨论结合一起进行的。从中共方面正式提出草案初稿,到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共经过了七次讨论,由到达北平的全体政协代表分组讨论两次,纲领起草小组讨论三次,筹备会常委会讨论两次。此外,政协各参加单位还组织各自成员进行了讨论。代表们字斟句酌,反复推敲,畅所欲言,互相商讨,真正做到了集思广益。讨论中提出的修改意见,有的被采纳或基本被采纳,有的为进一步修改提供了参考,有的当场进行了热烈讨论。至于提出的意见究竟有多少条,是很难统计清楚的。这里只举出几个至今印象很深的例子。
关于国名及国名简称问题。本来,在发出新政协号召前后,在中共文件和领导人的著作中,即多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法(《新民主主义论》中称“中华民主共和国”),如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2月15日完稿的《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8月1日毛泽东复香港各民主党派与民主人士电等,都把新中国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随后在10月上旬提出、11月25日达成协议的《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及随之起草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组织大纲草案》中,又改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名称,直至新政协筹备会召开。筹备会期间,黄炎培、张志让等主张用“中华人民民主国”,张奚若等主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后决定采用后一种意见。
引起热烈争论的,倒不是国名的确定问题,而是国名的简称问题。最初起草的《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组织大纲草案》中有“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简称中华民国”一条,筹备会召开后,该大纲草案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简称一说仍旧保留着。代表们对要不要保留这个简称及是否把简称写入共同纲领之中,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争论。一些代表主张,不仅在政府组织法中应注明“简称中华民国”,而且要把这一简称写入共同纲领,因为共同纲领要具有照顾统一战线中各个组织的意义,应该沿用习惯了的称呼。更多的代表认为,不应简称“中华民国”,因为“中华民国”并不是一个简称,而是代表旧中国统治的一切,反动派标榜“中华民国”,而人民对它已发生反感,人民的新中国是新民主主义的,不能与之混同,如果要用简称,就简称“中国”。还有的代表主张,既不应简称“中华民国”,也不必在纲领条文中注明简称“中国”,因“中国”是习惯用法,不是简称。最后,所有政协文件均没有写简称。
关于社会主义目标问题。一部分代表认为,既然我们将来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那就应该在纲领中把这一目标写出来,以使全国人民了解到未来社会的远景以及共同奋斗的最终目标。另一些代表则认为,在今天的政协中提出社会主义问题还为时过早,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以不写社会主义为好。而且,新民主主义本身就预示着社会主义方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支持后一种意见,刘少奇、周恩来都在大会上对这一问题作了说明。这里基本的原因是:第一,共同纲领是属于国家政权在现阶段的施政纲领,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为现阶段需要而制定的,它不应去描绘现阶段尚不能实现的理想。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的任务就是建设新民主主义,如在共同纲领中过早地写进社会主义目标,就很容易混淆现阶段的实际步骤与将来的理想。第二,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是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新民主主义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制定的,要把共产党的第二步奋斗目标——社会主义写进国家的基本文件中,也必须经过一个解释、宣传和实践的过程,只有全国人民通过实践认识到这是唯一的最好的前途,才会真正承认它,并愿意为它而奋斗。所以暂时不写上社会主义目标,并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第三,纲领的经济部分已实际保证了向社会主义前途迈进。
关于“爱国民主分子”问题。有的代表提出,序言里“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一句中的“爱国民主分子”应删去,因为这里讲的是阶级,爱国民主分子也属于四个阶级之内。刘少奇在参加小组讨论中对此作了解释:有些爱国民主分子不属于四个阶级,例如地主、官僚资产阶级中之开明分子,单独提出“爱国民主分子”,是给他们开门,让他们进来。
关于“人身自由”问题。纲领初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其中未提“人身自由”。许多代表对此提出意见,认为人身自由是最根本的自由,如无人身自由,其他自由都将谈不到,因此必须在各种自由权之中加入人身自由一项。这一意见在下一个印稿中即被采纳。
关于苏联问题。有的产业界的代表出于同外国做生意的考虑,认为关于外交政策的条文不必突出联合苏联的内容。这一意见未得到响应。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三个国民党民主派的政协代表就这个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他们的意见是:“本党十三年改组时提出联合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就是指的苏联,今天应明确地说出来”,“联苏的口号是非公开提出不可”。纲领草案遂保留了“首先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的条文。
除这几点以外,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还有许多。如在第二章“政权机构”开头一条应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属于全国人民”;政协组织成份中的“知识界”应改为“知识分子”;“反对贪污、浪费”的提法太轻,应改为肃清(或严惩、根绝)贪污、严禁浪费;调剂五种经济成份的关系,应加上金融政策、技术政策两个方面;等等。这些意见基本被后来的修改稿所采纳。另有一些建议,如文字改革、对日和约等,均属不是现在所能做到和不必即行准备去做的事项,故没有列入条文。
经各方反复讨论和毛泽东多次修改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于1949年9月17日为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所接受。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9月22日,周恩来就纲领草案起草的经过向大会作报告。大会组成包括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在内的六个分组委员会,以最后完成各项文件的起草工作。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由出席政协的45个单位和特邀代表中派人组成,中共方面为周恩来。45个单位中,只有民盟派出章伯钧、罗隆基两人,其他均为一人。28日,政协各单位及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分别举行会议,对纲领草案作最后一次讨论。至本日,整理委员会又收到代表意见21件,经讨论,除对9月20日印稿中的不正规字体加以规整和增添一处标点外,全体一致通过并保存原文送交大会主席团。29日,政协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0月1日,刚刚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毛泽东发布公告,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政府的施政方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分序言和总纲、政权机构、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七章,总计60条,7000余字。这个纲领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的施政准则。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目标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它给新中国制定了政权机构、军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的总原则。它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纲领的制定和通过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最低纲领即新民主主义纲领,已被集中代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阶级、各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意志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一致接受,成为新中国的建设蓝图。
第七章筹备开国的日日夜夜